中央政府于2020年10月19日通知,《专利(修正)条例》(2020年)(“2020年条例”)
对《专利条例》(2003)予以修正。经此修正,印度的专利审查和程序等在提交优先权申请及其翻译方面更符合国际实务。
印度专利局在运作上已经允许申请人使用DAS提交优先权文件的电子版本。经修正的条例21(1)规定,即便使用电子库,即,DAS,优先权要求可以使用,也可允许使用优先权要求。这符合《专利合作条约》(PCT)中的条例17.1(a)、(b)或(b-bis)。
该修正还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优先权文件的经验证英语版本才需要提交至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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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确保优先权要求有效,以决定相关的发明是否可获得专利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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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国际申请并不完整,申请人要求,缺失的信息完整地包括在优先权文件中。本条例适用于《专利合作条约》的51bis.1(e)。
该条例降低了之前申请人因翻译优先权文件而需要承担的高额费用。
经修正的条例21(3) 规定,如申请人在优先权日的31个月内并没有遵循提交优先权文件或其翻译要求,则监控官可邀请申请人予以弥补。申请人必须在监控官的要求日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或其翻译。如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交,则申请人的优先权要求应依据本法案而不予理会。
条例对《印度专利法案》的表27进行了修订,据此,有关在印度已商业规模获取的专利的发明之运作声明,必须由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提交。依据条例131(2)的修正条例,必须每财务年自财务年到期后的6个月内提交一次有关专利运作的声明,提交声明的到期日为每年的9月31日。
另外,可就多项专利提交一份表27,前提是,所有这些专利均相关,一项专利所产生的近似收入/价值不得单独归源于其相关专利产生的近似收入/价值。所有的此类专利均授予同一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
来源:IPIndia.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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